潍坊一市民擅自分装中药饮片被处以30余万罚款
大众网10月10日讯(记者 张坤)近日,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度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第五期)》。此通报共有6起案件,其中药品案件4起,食品案件2起。其中,位于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友谊路与吉庆街交汇处一仓库负责人刘桂平,因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分装中药饮片,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7738.26元的行政处罚。通报如下:
案件名称:刘桂平擅自分装中药饮片案。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友谊路与吉庆街交汇处一仓库内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仓库内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到标示“安国万联中药饮片”等单位生产的蒲公英(批号:140701 规格:统)、鱼腥草(批号:140401 规格:统)等中药饮片,并现场检查到未贴有任何包装标签标识的散装中药饮片及印有“安国万联中药饮片”的中药饮片标签、封口机、空包装袋、电子秤等物品。该仓库负责人刘桂平现场提供了生产单位安国市万联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但现场提供不出购进上述中药饮片的购进发票、随货同行单、药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也提供不出供货单位安国市健仁药材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资质。经河北省保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确认,刘桂平为安国市健仁药材有限公司业务员,但所协查的包装标示为“安国万联中药饮片”的中药饮片均不是安国市万联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也不是安国市健仁药材有限公司销售,随函所协查的销售清单也不是安国市健仁药材有限公司出具。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分装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7023.92元;2、没收查封扣押的中药饮片,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307738.26元。以上罚没款共354762.18元。
罚款5000元整。罚没款合计6125.61元。
案件名称:刘桂平擅自分装中药饮片案。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友谊路与吉庆街交汇处一仓库内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仓库内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到标示“安国万联中药饮片”等单位生产的蒲公英(批号:140701 规格:统)、鱼腥草(批号:140401 规格:统)等中药饮片,并现场检查到未贴有任何包装标签标识的散装中药饮片及印有“安国万联中药饮片”的中药饮片标签、封口机、空包装袋、电子秤等物品。该仓库负责人刘桂平现场提供了生产单位安国市万联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但现场提供不出购进上述中药饮片的购进发票、随货同行单、药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也提供不出供货单位安国市健仁药材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资质。经河北省保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确认,刘桂平为安国市健仁药材有限公司业务员,但所协查的包装标示为“安国万联中药饮片”的中药饮片均不是安国市万联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也不是安国市健仁药材有限公司销售,随函所协查的销售清单也不是安国市健仁药材有限公司出具。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分装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7023.92元;2、没收查封扣押的中药饮片,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307738.26元。以上罚没款共354762.18元。
罚款5000元整。罚没款合计6125.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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