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批饮片不合格,9批因含量(前胡4批),一饮片企业三批不合
12批饮片不合格,9批因含量(前胡4批),一饮片企业三批不合格。
▍9月8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2批次抽检不合格药品的通告 (2021年第2期)2021年第6号

根据年度药品抽检计划,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监督抽检。经相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确认,现将抽检发现的12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予以通告(见附件)。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药品采取控制措施并依法查处,要求涉及的企业或单位采取
暂停销售、使用或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合格原因开展调查,认真抓好整改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特此通告。
附件:12批次抽检不合格药品名单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销售劣药: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来源:同茂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