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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中药大省,发布取消GSP、GMP认证具体实施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30 14:43:45  来源:陇萃源  浏览:   【】【】【

五个中药大省,发布取消GSP、GMP认证具体实施通知

11月28日,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公告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我局将不再受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事项的申请。2019年12月1日后办理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相关联的申请事项,依照国家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及规定执行。

广西

11月25日,广西药监局发布公告,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GMP)认证”和“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GSP)认证”。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不再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为衔接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施行,自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受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相关申请。     2019年12月1日后,办理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相关联的申请事项时,依照国家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江西

10月30日,江西省药监局发布公告通知,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不再受理药品GMP认证相关事项。

《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在 2020 年 6 月 1 日前或未取得《药品 GMP 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可在2019 年 11 月30日前向我局申请药品GMP认证。

自2019年12月1日起,未取得有效《药品 GMP 证书》的剂型或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于决定生产前三个月告知我局,我局将视情况进行药品GMP监督检查。

河北

10月25日,河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显示,自2019年12月1日起,不再受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相关申请。

2020年6月1日前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拟继续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应于2019年12月1日前提交认证申请。

2019年12月1日后,办理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联的申请事项时,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视为有效证明。

浙江

10月8日,浙江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药品GMP、GSP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19年12月1日起,不再受理药品GMP、GSP认证相关事项。

2019年12月1日前,根据《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其相应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的(证书有效期在2020年6月1日前),企业可申请药品GMP认证。企业申请后应能随时接受认证现场检查。

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其证书有效期在2020年6月1日后的,浙江省药监局局从2019年10月20日起,不再受理药品GMP认证相关事项。新建改建车间或有重大变更的,可在12月1日前申请认证。

已取得《药品GSP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其证书有效期在2020年6月1日后的,从2019年10月20日起,不再受理药品GSP认证相关事项。

来源:采药翁

责任编辑:采药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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