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饮片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
【国家药监局】饮片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10月9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法开展中药饮片案件查处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见附件1、2),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于2021年11月9日前反馈至zhongyaominzuyaochu@nmpa.gov.cn,邮件主题处注明“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 附件:1.关于《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3.意见反馈表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1.关于《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2起草说明
▍附件3 指导意见的反馈意见表
来源:同茂顺
责任编辑:同茂顺